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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地面分布式光伏纳入指标管理,户用由企业备案

发布时间:2023-08-29 09:06:48      点击次数:172

8月26日,安徽省能源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就分布式光伏管理给出新的要求。

文件指出,新增备案小于6兆瓦的地面光伏电站(包括利用坑塘水面、结合农业大棚、牲畜养殖等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未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并网。

单点接入小于6兆瓦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指利用工商业企业自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屋顶或地面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和户用光伏项目,暂不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

自然人全款购模式户用光伏项目由电网企业代自然人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屋顶产权所有人自主选择投资开发企业后,由投资开发企业申请备案,备案规模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

全款购模式户用光伏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电网接入,电网企业在并网前应通过核验申请人自然人身份及主要光伏发电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购置发票等方式进行确认。

项目应经电网企业组织涉网设备验收合格和调试后并网运行,由电网企业依规统一调度,新增分布式光伏应具备可观可测可控可调功能,已有分布式光伏逐步改造具备相应功能。

另外,印发前已备案的小于6兆瓦的地面光伏电站,落实电网接入消纳条件后可开工建设,2023年12月底前未并网的,比照新增项目管理。

责任编辑: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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